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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研究生部]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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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和研究生部指导下的研究生的群众性组织,为全体研究生提供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平台,代表和维护全体研究生的正当权益。

第二条  本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四川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全体研究生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思想、政治、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二)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学生的合理性建议、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建设、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增进同学与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

(三)坚持“团结、严谨、求实、高效、创新”的工作理念,独立自主、富有特色的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学风建设、校园文化、体育竞赛、文艺演出、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多方面的活动,丰富同学课余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科技文化氛围,为广大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才服务。

(四)加强研究生会组织建设,积极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积极配合学校推进各项改革,维护学校稳定。

(五)发展与其他兄弟院校研究生组织之间的合作,建立固定的联系,彼此参加对方的活动,进行各项交流,达到资源共享,建立长久的友谊;

(六)结合社会发展实际和本校学科专业情况,大力拓展社会实践项目及范围,组织和引导研究生积极参加,锻炼才干,提高我校研究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全校各级研究生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各级研究生会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应在校研究生会的统一领导下,注重发挥基层研究生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本会聘请校团委老师任研究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指导研究生会工作,对研究生会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建议权。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研究生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可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会员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一律平等,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会员有权请求本会提供正当的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公共道德规范,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各项任务,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名誉。

(三)遵守《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 恪守学生本分, 牢记本会宗旨,永葆理想主义情怀,扎扎实实做事,营造平等氛围,摒弃庸俗习气。

(四)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五)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名誉和利益,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借本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1.  权力机构

    第八条 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研究生通过研究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第九条 研代会主要任务: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表决校研究生会各项重要决议。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委员会。

    (四)制定及修改校研究生会章程。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条   研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研代会正式代表由班级、院级研究生会等选举单位组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民主选举、公示监督的程序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 1%,名额分配覆盖各院系、年级等。

    第十二条 研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 研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研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十四条 研究生委员会是研代会的常设机构,是研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职权至新一届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为止。

    第十五条 研究生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

    第十六条 研究生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研究生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工作报告,监督评议研究生会工作,有权对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需予以答复。

    (二)听取、收集广大同学对研究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敦促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监察研究生会章程和相关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四)选举决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调整。

    (五)研代会召开筹备过程中,负责组建筹备委员会。

    (六)向研代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七)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研究生代表大会。

    (八)加强同各兄弟院校研究生会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九)行使研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研究生委员会不得代替研究生会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职能。

    第四章  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主席团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人数不超过三人,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校研究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立执行主席。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资格条件在校团委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校党委批准。主席团成员由研代会或研代会研究生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主席由研代会或研代会研究生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

    第二十条   研代会闭会期间,召开研究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新一任研究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执行本章程,并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研究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研代会决议,对研代会负责,决定各下属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领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交研究生会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四)在紧急情况下,决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根据日常工作需要,设置下列 5个职能部门:办公室及治保部、学术部、生活部、宣传部、文体部。各部门工作人员人数总数不超过 60 人。各职能部门是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研究生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院级研究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在校研究生会和同级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级研究生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校研究生会的工作要求,完成校研究生会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学院实际独立开展贴近学生、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研究生会有责任指导、联系和帮助院级研究生会开展工作,每年至少通过 1 次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级研究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院级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研代会”)是院级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院级研代会选举产生院级研究生会主席团。院级研究生会主席团是院级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院级研究生会换届换任及主要干部变动必须及时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院级研究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 则上与校研究生会对应,由各院级研究生会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班委会是校研究生会的最基层组织,由班级学生选举产生,对全班学生负责,接受院级研究生会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院级研究生会规定。

    第六章 学生骨干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以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为标准,面向全体会员公开、透明、公平选拔招聘研究生骨干,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并将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校研究生会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研究生骨干,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会按照管理权限,对研究生会成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会成员的考核,应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同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学期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后,如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报研究生会主席团申请复核。

    第三十七条  学期考核结果作为对研究生成员的奖惩、辞退和调整职务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研究生干部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的要求给予“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

    第八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会成员因各种原因辞职,应向研究生会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会应在两周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第四十条   研究生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学期考核中,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能胜任现任工作的;  

    (三)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的;

    (四)严重违反研究生会纪律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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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gly